[80]黑格尔,见前注[51],第104页。
同时,根据行政程序重启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亦可以再次提起诉讼。[49]因此,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只要满足《行政诉讼法》第91条的法定再审条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对已审结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诉讼请求完全相同的情形并不具有普遍性,相反当事人往往以改变诉讼请求为策略来规避重复起诉。[43]除此以外,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还必须符合其他的法定条件,这些要件包括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复议前置情形下是否已经行政复议、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是否存在已撤诉后再行起诉、诉讼标的是否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等。再审制度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制度。如前文所述,一事不再理仅为既判力其中的一个效力,对于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起诉后,仍然受既判力行政行为重复禁止效的限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否认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的权限,而是为防止循环诉讼,经审查再审事项受前诉裁判既判力的拘束后,根据一事不再理,驳回了再审申请。
[8] Vgl. Kurt Schnellhammer (Fn.5), S.61ff. [9] Vgl. Jauernig, Zivilprozessrecht,28. Aufl., 2003, S.170. [10] 参见郑涛:《论既判力之禁止重复起诉效果》,载《苏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具体而言,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不仅要判断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的表述,也要判断诉讼请求的实质或本质上的内容。[11]不过,在比较两个规则的内容时,行为模式仍然是重要的。
[26]该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单赔模式就意味着该条例不支持单赔模式,故应采双赔模式。《立法法》中,直接体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的包括第73条(地方性法规)和第82条(地方政府规章)。不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较为含混,仅从语义上说,不仅可能在假设中存在,在法律后果中也可能存在。如上位规则为机动车驶入公园,罚款500元,下位规则为载重卡车驶入公园,罚款1000元。
其一,什么情况下的规则不一致会构成逻辑抵触?其二,在没有逻辑抵触的情况下,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判断规范间的抵触?下文第二、三部分回答第一个问题,第四部分试图回答第二个问题。中央统一领导在本质上是一种统领全局的导向性行为,而非事必躬亲的中央集权,[36]特别是对于具有地方特殊性的事务来说,更没有非得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之理。
第一类为逻辑冲突,即道义助动词(即本文所称规范词)之间的冲突。再次,本文将无逻辑矛盾的抵触称为非逻辑抵触。当然,概念的边界并非总是清晰的,语言的开放结构会导致在部分情况下,概念范围的比较变得十分困难。虽然这些规范词与其他概念要素不在同一个层面上,但仍具有自身独特的意义,将其移出视野将导致规范内容的缺失。
虽然,仅从概念含义上说,其他事项可以包括第8条以外的全部事项,自然涵盖了地方性事务。因此,在构成要件的收缩、扩张、相异、交叉四种情形中,收缩或者交叉这两种不一致情形可必然转化为规范词差异。另一方面,构成要件的相异和扩张则不必然会带来规范词的差异。其次,对于执行性立法而言,因为其功能本身在于实施上位法,自然不能减损上位法目的的完整性,相比于自主性立法而言要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2. 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21]类似的还有典型案例七:《××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由公安部门变为城管部门。
第二,若其他成分一致而法律后果不一致,两规则构成逻辑抵触。4.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指上下位法概念间存在部分交集,如学生与运动员、党员与领导干部。
[36]王建学:中央的统一领导:现状与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48页。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进入专题: 规则不一致 央地关系 。[20]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7-07/20/content_5212107.htm?trs=1,2020年8月12日访问。法理学上目前较主流的学说新三要素说将法律规则分为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该案中,被认定为抵触上位法的《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14]构成要件概念的使用参照了雷磊教授在其新二要素说中所使用的术语。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二是将法律规则还原为原则,然后将其与上位法精神进行比较衡量。[35]当然,如果该上位法将其目的或原则具体化为一项规则,那么表示上位法已经明定命令的内容,此时就应当转化为适用逻辑抵触的认定标准。
虽然该款规定的是职权划分问题,但职权划分亦会间接影响对规范抵触问题的判断。此时可以考虑的方法是将两个规范都转化为原则,或都转化为规则,然后进行比较。那么就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上位法精神创制一个新的规则,将该规则作为新的衡量标准。这种修改导致上下位法的规则出现不一致,进而可能引发抵触。
因此,核心的问题在于,能否认定该条例抵触了《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不过,行政三法的规定在总体上并未像《立法法》那样体现出中央性事务与地方性事务相区分的框架,故我们难以据此对自主性立法与先行性立法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模糊性来自概念本身的杂糅。故而此例不构成逻辑抵触(但可能构成法的违反或非逻辑抵触)。
上文乔晓阳所举事例若从规范整体上理解亦是一种扩张关系。(二)规则不一致的类型 在阐明规则的不同成分之后,还需要探讨的另一个基础问题是何谓不一致。
(二)构成要件不一致 典型案例十一表明,有时规则抵触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构成要件的不一致,但实际上真正的原因仍然是规范词的不一致。[3]参见王锴: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15页。比如允许X连续工作16个小时虽然在实践上是可能的,但却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的价值。但在判断上,复杂情形仅为简单情形的组合,只要分别适用上述结论即可。
[12]规范词也称规范模态词,是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规范命题的核心特征。[27]与法院观点不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后认为: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这种授权假设并无坚实的基础,因为增加对部分主体的给付或奖励会消耗公共资源,同时也会带来公平的问题,故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前提接受下来。
该潜藏的规范词禁止与后一个规则A应当向右走中的应当构成了规范词冲突。文章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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